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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来源 : 杭州师范大学 数学学院     作者 : 学工办     浏览量:32     时间 : 2021-07-28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二、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不包括单项奖)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评奖学期无违纪处分;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相关规定,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90%以上(免测学生除外)。 

  三、奖项设置 

  (一)校设奖学金

   1.经亨颐奖学金

  经亨颐奖学金是学校最高荣誉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学生。本科学生的经亨颐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15000元。 

  经亨颐奖学金本科学生参评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其中艺体类专业为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至少获两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和三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含本学期学院预评通过),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②在校学科竞赛委员会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全国一等奖(含)以上或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者(提供该领域专家的认证材料),团队限排名第一者。 

  2.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学期评定一次。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5%,每人每学年200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每人每学年1200元;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 15%,每人每学年800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为:评奖学期无必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基本素质评价为优秀,发展素质评价为良好及以上;体育成绩不低于75分;进入大学三年级后,要求文理类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及以上,艺体类学生大学英语三级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20%。符合此条件且评奖学期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在学校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设特等奖的为特等奖,团队 限排名第一者)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设特等奖的为特等奖和一等奖,团队限排名第一者)的优先。其他同等条件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 30%。符合此条件且评奖学期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在学校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设特等奖的为特等奖和一等奖,团队限排名第一者)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团队限排名第一者)的优先。其他同等条件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评奖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40%。符合此条件且评奖学期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在学校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设特等奖的为特等奖 和一等奖,团队限排名第一者)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团队限排名第一者)的优先。其他同等条件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3.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分道德风尚奖、学业优秀奖、创新创业奖和文体活动奖 4 项。每位学生最多可申请2项单项奖学金,已获经亨颐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再参加单项奖评选。各类单项奖学 金的具体评选条件分别如下:

  (1)道德风尚奖 

  用于奖励在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和校园文明创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或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的学生。 

  (2)学业优秀奖 

  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要求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25%。 

  (3)创新创业奖 

  用于奖励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成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和创业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4)文体活动奖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校级以上优异成绩的学生。单项奖学金一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人数(不含学业优秀奖)不超过评选对象总人数的6%,获奖学生每人奖励500元。 

  (二)捐赠奖学金 

  捐赠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 

  (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四、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由学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各类奖学金的最终审核,学生处作为学校本科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校设奖学金的评审、经亨颐奖学金和各类捐赠奖学金等的初评推荐工作。 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应为小组成员。 

  五、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一般在每学年(学期)第一个月评定前一学年(学期)的奖学金,捐赠奖学金评选时间根据捐赠者意愿确定。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评定优秀毕业生,不评定奖学金。 

  (二)各学院在学生申请、班级初评的基础上,确定校设奖学金的获奖名单、经亨颐奖学金和捐赠奖学金等的推荐名单,经公示并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四)评奖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 

  (五)学生处负责学院评奖过程的指导监督,受理学生的咨询和投诉。 

  六、奖学金的管理 

  (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二)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国家奖学金和经亨颐奖学金获得者列入校志,并向其家长和原毕业中学通报。 

  (三)各类奖学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通过银行打卡的方式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学校根据学院学生人数下拨校设奖学金(经亨颐奖学金除外)经费,各学院按学校表彰文件发放给获奖学生。 

  (四)经亨颐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当学年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兼得。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当学年不再参评其他外设奖学金。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主要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五)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七、附则 

  1.各学院按照本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定细则报送学生处备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2.原则上经亨颐实验班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为一等奖 15%、二等奖 20%、三等奖 25%。上述奖学金各等级奖金额保持不变,由所在学院制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并严格实施。 

  3.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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