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违纪处分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杭州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事件。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其中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接收申诉申请,开展事件调查,材料汇总、整理和存档,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书面申请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依据,并附上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及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等;
(三)送达申诉处理结果的通讯地址;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其中对是否受理有争议的,应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经初审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5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就原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作出该决定的事实和规范依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自行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方式,审查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措施是否适当。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当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此事的承办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可以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愿。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 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者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包括原来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参与人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主任的委员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除主任委员以外的到会委员中的多数意见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事实,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维持学校原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或错误、或者程序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显失公正情况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建议学校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答复文书等材料,应当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根据申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告知。
第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有关证据或依据进行质询;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形成书面评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请求决定是否采取听证程序。申诉人或代理人未提出听证请求,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校同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前发《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杭师大〔2007〕116 号)、《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杭师大〔2007〕156 号)同时废止。
杭州师范大学
2017年8月17日